(2015)寒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南京、孙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南京,孙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钱南京,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延强,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钱南京与被执行人孙延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寒民三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