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民法院与魏星盗窃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民法院,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黄依群,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魏星,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豫17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魏星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星在豫南监狱服刑,经过四查,被执行人魏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胡克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书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