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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民法院与魏星盗窃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民法院,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黄依群,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魏星,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豫17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魏星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星在豫南监狱服刑,经过四查,被执行人魏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胡克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书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