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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粟明赞与杨泽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明赞,杨泽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273号原告:粟明赞,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泽成,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侗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山(系被告杨泽成的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军,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粟明赞与被告杨泽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粟明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明赞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明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粟明赞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