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翟艳诉被告史红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艳,史红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136号原告翟艳,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小五站镇东丰村。被告史红艳,女,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勃利镇新起街。原告翟艳诉被告史红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