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翟艳诉被告史红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艳,史红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136号原告翟艳,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小五站镇东丰村。被告史红艳,女,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勃利镇新起街。原告翟艳诉被告史红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