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韩丽静申请执行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马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静,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马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韩丽静,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大昌兴胡同20号(新24号)。法定代表人:马曜。被执行人:马曜,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韩丽静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马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17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丽静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共计653462.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93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日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24日、2017年6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马曜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马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马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马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已不在此地办公,马曜户籍地已拆迁。8.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53462.6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653462.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9.本院于2017年6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博航工贸有限公司、马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