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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荣真与张建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荣真,张建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24号申请人:杜荣真,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张建钢,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申请人杜荣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建钢所有的×××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松林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荣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建钢所有的×××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担保人张松林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