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侯桂兰与高福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桂兰,高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侯桂兰,女,汉族,山东省齐河县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高福波,男,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桂兰与被执行人高福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高福波自2017年7月份起,每个履行1000元,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侯桂兰同意。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