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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金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冬勇,马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414号自诉人冉冬勇,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人马金良,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冉冬勇以被告人马金良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冉冬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