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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阿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阿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鲁传青,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张江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阿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鲁传青,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传青,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张江苏。被执行人:张江苏,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铜陵阿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鲁传青、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张江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阿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50032.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