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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应平易东梅与奉节县岩湾乡五星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应平,易东梅,奉节县岩湾乡五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沈应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29日,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易东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奉节县岩湾乡五星村民委员会,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应平,易东梅与被执行人奉节县岩湾乡五星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应平、易东梅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