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永明与延边德兴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刘兴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51号申请保全人:张永明,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德兴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刘兴学。被申请保全人:刘兴学,现住汪清县。申请保全人张永明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德兴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刘兴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永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德兴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2016)吉2401民初8728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87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张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德兴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内的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德兴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在农村银行内的存款。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申请保全人张永明已预交)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