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从云与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兴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从云,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兴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从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芝,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芝,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达分公司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韩从云因与被上诉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建设公司)、刘兴芝劳务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从云上诉请求:改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工费用1,285,714.00元。事实与理由:黑龙垦评报字(2016)第388号《洪河农场艺体馆未完工程量及建筑面积咨询报告》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黑龙江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得出的结果,其结论是公平、公正的,应当以其确认的面积145238.105平方米计算,数额为4,538,434.72元,加上主体变更数额87,279.51元,减去已付工程款,剩余1,285,714.23元为尚欠的人工费;黑龙江省祥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025《洪河农场艺体馆房屋面积测量报告》系洪河农场单方委托所作,且该公司无鉴定资质,故其所出具的报告不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北大荒建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刘兴芝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原告韩从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工费用1,301,294.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黑龙江省洪河农场(以下简称洪河农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北大荒建设公司承建。原告于2013年7月与北大荒建设公司、刘兴芝签订了案涉工程承包合同,为北大荒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建设中提供劳务。合同约定:劳务费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0元,总价按竣工验收后的实际面积确定。还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人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拨付人工费问题多次发生纠纷,洪河农场和建三江劳动局多次调解,亦多次达成调解结果,但被告均未履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4年秋,在洪河农场主持下,双方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发生的人工费比例进行协商,确认截止2014年底原告停工时,被告已经拨付2,892,030.00元,至2015年2月,被告又陆续给付原告人工费,累计达3,340,000.00元。原、被告协商委托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整体工程量及未完成工程量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了黑龙垦评报字(2016)第388号《洪河农场艺体馆未完工程量及建筑面积咨询报告》及出具了《洪河农场艺术体育馆人工费分项说明》。因该评估公司无测绘建筑面积资质,也无法出具实际测绘建筑面积的结论,故该报告中施工量的百分比是在参照施工预算的基础上,比对完成工作量计算出来的比例,其结论为:已完成工程量占总施工量69.42%,未完成工程量占施工总量的30.58%。另查明,2015年9月,黑龙江省祥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洪河农场的委托,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测量,作出了祥瑞测(2015)025号《洪河农场艺体馆房屋面积测量报告》,结论为:实际建筑面积为12899.83平方米,该报告已在黑龙江省洪河农场建设科备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人工费。因被告未能及时拨付人工费导致原告不能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虽经洪河农场和劳动部门多次协调也多次达成和解意见,但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履行和解达成的结果,使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理应给付原告所完成工程量剩余部分的人工费。原告主张的人工费是按照预算定额面积计算的,非实际测绘面积。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人员在出庭接受质询时,已经阐明建筑面积最终应以实际测绘为准,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不予支持;被告辩解以评估结论中人工费分项说明中的工作日的计算标准给付原告人工费,违反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故不予支持;黑龙江省祥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确定建筑面积为12899.83平方米,并已在洪河农场建设科备案,根据合同约定,施工面积应以该测绘面积为准,评估报告确定的已完成工程量为69.42%,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人工费686,653.99元(12899.83平方米×450.00元/平方米×69.42%-3,340,000.00元);原告主张主体变更部分应累加计算,因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是以每平方米450.00元计算,庭审中评估人员已说明变更部分计算在总体施工量之内,故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北大荒建设公司自认刘兴芝是职务行为,故刘兴芝不能成为被告诉讼主体,故对刘兴芝的辩解意见,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韩从云施工人工费686,653.9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韩从云施工人工费686,653.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驳回原告韩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12.00元,由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13.00元,由韩从云负担7,799.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9日出具委托书,共同选择黑龙江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机构于同年12月5日出具了《洪河农场艺术体育馆人工费计算书》,确定的已完人工费(按每工日80.00元计算)为3,766.447.65元,未完人工费为1,493,905.24元。双方当事人均对部分内容不认可,均申请重新评估,一审于2016年8月5日,再次委托该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黑龙垦评报字(2016)第388号《洪河农场艺体馆未完工程量及建筑面积咨询报告》,对计算情况说明如下:1、全部工程施工量为64564.9419工日;2、原告撤出工地后,未完成施工的工程量为19409.29工日;3、根据2010黑龙江省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施工面积为14528.105平方米;4、投标书中建筑面积为13629.72平方米;5、未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30.58%。在特别事项说明中指出:1、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36848.668工日;2、未经双方确认并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量为8306.9839工日;3、未完部分是按投标书计算得出,已减掉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不由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量,如:涂料、防水、网架、下玻璃幕、水暖、电照、铝塑板;4、因该项工程为未完工程,工程量有一定出入,全部工程量以提供的造价公司工程竣工审计报告为准。待工程完工后未完工程量及建筑面积再做调整。该公司2016年11月8日出具了《人工费分项说明》,确认已完人工费为3,450,134.96元(按每工日80.00元计算),未完人工费为1,552,743.46元,仅作参考,待全部工程完工,农场提供了竣工结算报告时,再作调整。案涉工程全部完工后,黑龙江省祥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洪河农场的委托,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2015)025《洪河农场艺体馆房屋面积测量报告》,结论为案涉工程面积为12899.83平方米。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如何确定案涉工程面积,对其他的事项无争议。黑龙江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二次评估报告中均指出,已完和未完人工费数额,仅作参考,待全部工程完工,农场提供了竣工结算报告时,再作调整,故该公司所作的数额有待于工程全部完工后,再确定。而黑龙江省祥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所作的结论,是在全部工程完工以后作出,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故一审据此计算人工费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韩从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91.00元,由上诉人韩从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周志强审判员 鲁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