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405号原告:胡某,女,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高某,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胡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卞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