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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405号原告:胡某,女,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高某,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胡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卞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