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同肖与博乐市温柏印象西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同肖,博乐市温柏印象西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244号原告:安同肖,男,汉族,1998年5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52XX****XX。被告:博乐市温柏印象西餐厅。经营场所,博乐市北京南路388号。经营者:魏玉君,该餐厅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同肖诉被告博乐市温柏印象西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安同肖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同肖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同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同肖负担。审 判 长 孟 明审 判 员 道·朱力加尼丁人民陪审员 霍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