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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旗祥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旗祥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19号罪犯徐旗祥,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徐旗祥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旗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内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1650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旗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旗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