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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成树勇与许江云、史沛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树勇,许江云,史沛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树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江云。被执行人:史沛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树勇与被执行人许江云、史沛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史沛永名下的鲁Q×××××号大众牌、鲁Q×××××号雪佛兰牌车辆,因该车辆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玖铭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