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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工医院、赵桂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工医院,赵桂芳,洛阳市中心血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1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素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芳,韦铭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芳,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中心血站。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国花路**号。法定代表人:吕运来,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工医院(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桂芳、洛阳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洛阳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职工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桂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赵桂芳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存在重大明显错误。被上诉人赵桂芳于1994年元月13日在上诉人处行剖宫产术产下一女,术中上诉人对其输血治疗。2013年2月27日,赵桂芳以其在2012年4月不适就诊检查出感染有××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赵桂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要求赔偿为由,认定赵桂芳没有丧失胜诉权。上诉人认为,一审如此认定存在重大明显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知道”,指的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进行判断;而“应当知道”是以社会公众所能够达到客观的平均认知水平来进行判断的。虽然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法院不易查明,但法院应从赵桂芳是否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予以认定。本案的患者赵桂芳并非普通的病人,其作为一名常年从事医疗临床工作的专业护士,××潜伏期最长不超过180日的基本科学理论,其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明显超出社会公众所能够达到的客观认知水平。如果患者确实因为1994年的输血导致输入××,则其最迟应当在1995年便已经知道其患有丙肝,且应在1996年之前就向医院或血站要求赔偿。患者在19年零10个月时才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一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赵桂芳未完成基本举证义务的前提下,错误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1、按照被上诉人赵桂芳提起的侵权之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即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赵桂芳除了证明有损害,还须证明医疗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行为有过错。赵桂芳主张的损害后果是××,根据医学常识可知,××,丙肝传染的途径除了经输血和血制品传播外,还包括经过破损的皮肤和粘膜、母婴传播、性传播等。××的潜伏期为20-180天,平均一般60日之内就会出现相关临床症状。相关临床表现有:出现恶心,食欲下降,全身无力,尿黄眼黄等。如果赵桂芳确系××的携带者,其应当在半年之内出现相应临床症状,如果是在2012年4月才感觉不适,则只能说明其应是在2011年末感染了××。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基本证据原则,赵桂芳主张其因1994年1月13日输血而感染了2012年才出现的丙肝,明显违反了基本的医学常理,难以成立。即被上诉人赵桂芳没有举证证明上诉人的输血行为和其2012年罹患丙肝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赵桂芳作原告,必须尽到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而赵桂芳只是证明其在1994年进行剖腹产时,上诉人对其进行了输血,而输血并非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未能证明其18年来没有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一审法院在赵桂芳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却要求先由上诉人证明19年前所用血液是否合格,无疑是将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1月18日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第10条第2款之规定:“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知一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三、××患者的损害后果与上诉人诊疗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是违背医学原理的错误判断。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观察的基础,并就此客观存在的事实,依照常人的知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之可能,该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即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因果关系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一般情况下的可能性。这样的判断不是依据某个人主观判断,而是要依据一般社会大众的理解,站在普通人的立场来考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输血感染丙肝,则6个月是符合医学常识的病毒潜伏期限,而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桂芳主张其××的潜伏期高达18年,明显违背医学科学,不能达到证明其所患丙肝与上诉人的输血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错误。四、一审基本事实没有查明。1、上诉人给赵桂芳输入的血液来源于洛阳血站。一审中上诉人不仅提交了赵桂芳住院病历,还提交了购血发票等,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上诉人给赵桂芳输入的血液来源于洛阳血站,如果洛阳血站否认,须举证1994年1月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血液供给关系或该月向上诉人所供应血液的全面资料,以证明病案中的血瓶号和供血者与本案无涉。在洛阳血站没有相应举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对血液来源这一重要事实没有查明。2、一审判决以病历中交叉配血化验单两种字迹书写××历书写规范为由,认为上诉人不能证明血液来自洛阳血站,而这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本案医患关系发生在1994年,而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早是在2002年公布实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规则,一审突破该规则,以在后的部门规范来考量发生在前的病历书写行为,本身就是错误。3、一审判决在查实病案真实性的前提下,病历中化验单书写有两种字迹这种病历书写因素是不能否定血液来源的。血液来源是本案重要的基本事实,对此一审法院应予查明而未予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明显存在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赵桂芳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上诉人所说的举证责任也不能成立。答辩人罹患丙肝,与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洛阳血站辩称,一审中答辩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赵桂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390.38元(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2、被告承担原告今后的全部医疗、误工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4年1月12日,赵桂芳因生产到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经剖宫产术生下一女,1994年1月20日出院。手术前准备600ml血液,1994年1月13日术中输血400ml。2012年4月,原告因不适就诊时,××,需长期治疗。二被告对所输血液的来源、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不同认识,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提供了赵桂芳病历、向洛阳血站购买血液的发票以及赵桂芳与供血人张广星、耿光印之间血液交叉化验单,欲证明血液是洛阳血站提供,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没有违规,对血液是否合格应由洛阳血站负责;洛阳血站对赵桂芳病历不认可,认为与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虽有购血行为但不能证明为赵桂芳所输血液在其中,缺少洛阳血站的血液供应卡,术前备血与术中用血规格不符,血液不是来源于洛阳血站,对输血前的交叉化验单真实性提出异议,该单上前后分别用水笔和圆珠笔书写,字体也不一致,该单存在不真实的情形,两种字体是否同一时间形成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没有完成相关举证责任。诉讼中洛阳血站申请对赵桂芳病历中关于所输血液是否凝集溶血的化验报告单(标本号码0291202)上钢笔书写字迹与圆珠笔书写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是否同一时间书写进行鉴定。××患者A型血与与张广星,耿光印‘A’型经交叉无凝集无溶血现象.血瓶号58,20”;××患者A型血与”字迹位于第一行句首,系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其后其下的“与张广星,耿光印‘A’型经交叉无凝集无溶血现象.血瓶号58,20”系蓝色墨料圆珠笔书写。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该院委托,对洛阳血站的鉴定申请作出鉴定意见为:化验报告单(标本号码0291202)检验结果栏中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与蓝色墨料圆珠笔书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两种字迹是种类完全不同的色料,不具备可比性,不能确定两者是否同时形成。洛阳血站支付司法鉴定费1000元。赵桂芳截止2014年9月1日为治疗丙肝个人支付部分18969.61元(不包含医保报销和特殊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赵桂芳于2014年6月1日退休。退休前自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休病假,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给赵桂芳发放病假工资。一审法院认为,焦点一、赵桂芳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赵桂芳在1994年1月13日生产时输血,2012年4月确诊感染丙肝,现没有证据证明赵桂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一年未要求赔偿,从输血时到起诉案件受理没有超过二十年,故赵桂芳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焦点二、1994年原告在医院所输血液是否合格。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证明所输血液的来源、质量,洛阳血站作为血液提供机构亦应对其提供的血液质量合格与否予以证明。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虽然提交了购血的发票,但不能完全证明为赵桂芳所输血液来源于洛阳血站,且其病历中交叉配血化验单两种字迹书写××历书写规范;洛阳血站对所输血液的来源不予认可,现无法确定该血液是否合格。焦点三、原告罹患丙肝与二被告的诊疗和供输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有可能使被输血者受到损害,血液传播是丙肝感染的途径之一,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未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无法确定为赵桂芳所输血液的来源及质量,不能排除赵桂芳因此次输血感染丙肝的可能,故赵桂芳罹患丙肝与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焦点四、原告所受损害应由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现不能确定洛阳血站为赵桂芳所输血液的提供机构,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应当赔偿赵桂芳输血感染丙肝的医疗费损失18969.61元,赵桂芳2014年9月16日以后发生的治疗丙肝个人支付医疗费部分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亦应承担;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赵桂芳所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为其发放了病假期间的工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工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桂芳医疗费18969.61元。二、驳回原告赵桂芳其他诉讼请求。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工医院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工医院负担;鉴定费1000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工医院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上诉主张如果赵桂芳在1994年输血导致感染××,最迟应在1995年便知道患有丙肝,庭审中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又提出2007年医院为职工做体检时,已经查出赵桂芳患有丙肝,故赵桂芳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首先,××的潜伏期尚未有准确的结论,××的反映和感知均有差异,潜伏期之后也并不一定就产生临床症状,××潜伏期最长不超过180天,赵桂芳最迟应在1995年就知道自己患有丙肝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提交的体检登记本系其单方留存,无赵桂芳签字,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也未提交将体检结果告知赵桂芳或将体检报告送交赵桂芳的相关证据,况且,赵桂芳系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职工,本案纠纷发生前一直从事一线医护工作,如果在2007年就检查出其患有丙肝,赵桂芳不可能不进行治疗,作为单位,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更不可能在明知赵桂芳患有××的情况下下仍安排其从事医护工作,故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的上述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赵桂芳自输血时至其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未超过二十年,故赵桂芳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责任承担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现无证据证明赵桂芳还有其他明确的感染途径,××的事实与其1994年在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输血之间有因果关系上的高度盖然性。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主张其当时为赵桂芳所输血液系1994年1月13日从洛阳血站购买,血瓶号为20、58,但其提交的购血发票不能完全证明为赵桂芳所输血液来源于洛阳血站,其提交的该两个瓶号的发血单的日期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洛阳血站对血液来源亦不予认可,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赵桂芳所输血液来源于洛阳血站。经鉴定,赵桂芳病历中交叉配血化验单为两种字迹书写,××例书写规范。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无法确定为赵桂芳所输血液的来源及质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赵桂芳因此次输血感染丙肝的可能,故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建二局二公司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祖 萌审判员 董 艳审判员 王茂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