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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秀英与张金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英,张金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3民初353号原告陶秀英,女,1993年2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户籍地河口县,现住屏边县。被告张金艳,女,1983年3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民间艺人,户籍地及住址屏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秀英与被告张金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熊兰芬、陶花、张金艳均为合伙人,其个人起诉不符合程序,需与熊兰芬、陶花共同起诉张金艳,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陶秀英承担。审判员 何 斌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