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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传宝诉被告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宝,刘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72号原告:马传宝,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被告:刘春光,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原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宝诉被告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传宝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传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领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