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传宝诉被告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宝,刘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72号原告:马传宝,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被告:刘春光,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原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宝诉被告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传宝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传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领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