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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华海波、崇明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海波,崇明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华海波,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彭金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崇明景,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海波与被执行人崇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判员孙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