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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丁雪与被告黄嘉兴(黄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黄嘉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40号原告:丁雪。被告:黄嘉兴(黄飞利)。丁雪与黄嘉兴(黄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丁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雪撤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丁雪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