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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文武、田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文武,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9号申请执行人余文武,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执行人田霞,女,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余文武诉被申请执行人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文武于2017年6月13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田霞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文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田霞在中国建设银行大丰支行(账号:62×××55)和温江区成都银行温江支行芙蓉锦程白金卡(账号:62×××83)的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雯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