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冉小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小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小波,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梁平。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月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小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冉小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小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冉小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冉小波撤回上诉。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其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