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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桂粉、宋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桂粉,宋培强,荥阳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粉,女,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培强,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窝张村。法定代表人:王红伟。上诉人周桂粉因与被上诉人宋培强、荥阳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年中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桂粉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桂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紫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