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桂粉、宋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桂粉,宋培强,荥阳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粉,女,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培强,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窝张村。法定代表人:王红伟。上诉人周桂粉因与被上诉人宋培强、荥阳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年中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桂粉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桂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紫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