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建烈与万学群、石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烈,万学群,石桂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3382号原告:刘建烈。委托代理人方英,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万学群。被告:石桂中。系万学群之妻。原告刘建烈与被告万学群、石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建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烈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烈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刘建烈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陶维寿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西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