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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建烈与万学群、石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烈,万学群,石桂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3382号原告:刘建烈。委托代理人方英,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万学群。被告:石桂中。系万学群之妻。原告刘建烈与被告万学群、石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建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烈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烈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刘建烈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陶维寿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西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