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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波,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1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波,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张波因罚金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洮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