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民法院、陆小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民法院,陆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仙居县建设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131-3。法定代表人屈亚军。被执行人陆小五,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被执行人陆小五因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浙1024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陆小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八日,折抵刑期八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支付罚金,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小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6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陆小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