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范湘平、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范湘平,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7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6号(西半楼)。主要负责人:陈文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根良,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范湘平,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427号1幢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庆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告范湘平、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湘平、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撤回对被告范湘平、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