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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小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梁小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707号申请人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黄金路16号。被执行人梁小哲,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小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今查明被执行人梁小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