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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与王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王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959号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曲殿林,职务:经理。被告王丽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与被告王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丽芳已结清物业费,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德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