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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彭建勇与周红、黄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勇,黄倩,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727号原告:彭建勇,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倩,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红,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彭建勇与被告黄倩、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彭建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建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杭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璐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