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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少岭与杨晓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岭,杨晓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81号原告:马少岭,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杨晓宇,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马少岭与被告杨晓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马少岭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少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少岭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