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少岭与杨晓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岭,杨晓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81号原告:马少岭,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杨晓宇,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马少岭与被告杨晓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马少岭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少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少岭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