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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凯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湖南凯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762号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办事处文昌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候文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女,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凯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红旗社区1排5栋8-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潘真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凯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