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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书哲与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书哲,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吕书哲,女,生于1979年5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振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吕书哲申请执行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