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光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光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3号罪犯吴光满,绰号:“阿满”,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福建省石狮市人,汉族,小学文化,199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1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5月30日中止执行,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8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光满于2009年7月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09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扣分12.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2009年7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42.8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09年7月至2017年1月折算后总积分6670分,兑换表扬10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光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光满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