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益平与黄满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平,黄满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李益平,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唐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满学,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李益平与被告黄满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黄满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益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李益平负担750元,由被告黄满学负担43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4300元)。因被告黄满学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44828元,执行费为3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满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恒大华府9栋2804房,本院已于2017年5月16日轮候预查封上述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省恒大华府9栋2804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