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德,男,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理县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80,155.7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任 彬审判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建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