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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市耿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耿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南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蔡红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耿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南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耿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发出返还土地公告并进行现场勘查,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执行标的土地的实际控制人,标的土地交付存在困难,暂不具备交付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标的土地实际控制人,标的土地具备交付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