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劳武贸易开发公司、郭明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劳武贸易开发公司,郭明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劳武贸易开发公司。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崔志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明计,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煤矿工人村新区,邢台市桥东区劳武贸易开发公司申请郭明计借款合同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明计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劳武贸易开发公司借款442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郭明计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