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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智华诉被告王春和、陈喜荣、张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华,王春和,陈喜荣,张伟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华,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被执行人王春和,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书胡同。被执行人陈喜荣,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书胡同。被执行人张伟香,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本案在执行刘智华申请执行王春和、陈喜荣、张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智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开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