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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樊小华与栾兆竹、刘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华,栾兆竹,刘希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04号原告:樊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红,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兆竹。被告:刘希芳。原告樊小华与被告栾兆竹、被告刘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樊小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912元,减半收取109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