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樊小华与栾兆竹、刘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华,栾兆竹,刘希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04号原告:樊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红,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兆竹。被告:刘希芳。原告樊小华与被告栾兆竹、被告刘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樊小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912元,减半收取109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