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涛、沙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健,刘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308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龙,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总工程师,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素友,男,该公司物业经理,住公司宿舍。被告沙健,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涛,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健、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交至物业公司。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震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