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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振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振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9号罪犯黄振东,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2)仙刑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发回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振东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振东在考核期内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不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振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