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洪仁申请张全仁、姜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仁,张全仁,姜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05号申请人张洪仁,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全仁,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向阳鞋厂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姜艳萍,女,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张洪仁与张全仁、姜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属重复立案,申请人张洪仁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