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小琼、李金花、李其飞与被执行人罗园、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琼,李金花,李其飞,罗园,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小琼,女,生于1970年6月17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生于1997年11月24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其飞,男,生于1995年3月10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罗园,女,生于1977年5月7日,汉族,住蓬安县。被执行人:李成,男,生于1987年8月3日,汉族,住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小琼、李金花、李其飞与被执行人罗园、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园所有的XX牌轿车一辆,该车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园、李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小琼、李金花、李其飞申请执行标的317699.42元及利息��失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