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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仪桥奶、孙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仪桥奶,孙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孙仪桥奶,男,1956年2月9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孙炳林,男,1960年6月4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5)金兰商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仪桥奶与被执行人孙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00元,诉讼费1872.5元、保全费4020元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4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俊鸿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冰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