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258李吉甫与连云港赣榆华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甫,连云港赣榆华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4258号原告:李吉甫,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赣榆华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办公室139号。法定代表人:卢兴长,经理。原告李吉甫与被告连云港赣榆华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吉甫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华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甫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华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吉甫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