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毅与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毅,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68号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九重锦5号楼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23992B。法定代表人:曹云英,职务不详。原告崔毅与被告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崔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