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凤英、邵慧敏、李智荣与许宝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邵慧敏,李智荣,许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邵慧敏,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智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许宝林,男,汉族。农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英、邵慧敏、李智荣与被执行人许宝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7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许宝林送达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0000元。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宝林在银行没有存款,也没有股票、车辆及收益和债权。又查明,被执行人许宝林在农村仅有一处住宅,许宝林的妻子及孩子现在该住宅中居住。执行法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许宝林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处置被执行人许宝林在农村的住宅,受到法律上一定的限制,且该住宅是许宝林妻子及孩子居住的基本保障。被执行人许宝林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2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车进& # xB;审判员 兰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增 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