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巧稳、白东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巧稳,白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巧稳,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白东旺,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郭巧稳申请与被执行人白东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刑初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巧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白东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白东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申请人郭巧稳经济损失1581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137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白东旺现服刑期间,刑期至2021年4月10日止。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58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洪波 搜索“”